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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较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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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保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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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保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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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保障对象 |
全体公民或劳动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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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愿参加的社会成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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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目的 |
保障社会利益,维护社会稳定 |
保险公司的主要目的获取利润 |
| 保险性质 |
以实施国家的社会政策或劳动政策为宗旨、依法强制实施的政府行为,体现社会的互济性、补偿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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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愿参加,依保险合同实施的合同行为 |
| 保险费支付 |
由个人、企业、政府三方面合理负担 |
个人负担 |
| 保险金给付原则及标准 |
强调"社会公平"原则,即权利义务不对等,不强调交费相等,但强调给付相同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。 |
强调"个人公平"原则,即权利义务完全对等。给付标准以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来确定,交费多收益高,交费少收益低。 |
| 保险功能 |
满足社会成员生、老、病、死方面较低层次的需要,即生存需要 |
满足人们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,与社保配合可使保障水平相对较高。 |
| 经办机构和经营体制 |
经办机构为劳动部门,由国家专门设立,各级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,对资金的运营不征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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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办机构为商业保险公司,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企业原则经营管理,国家对其经济活动征收有关税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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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采取手段和方法 |
是一种社会行为,国家强制执行。 |
是一种商业行为,自愿参加。 |
| 法律基础 |
属于劳动立法范畴,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约束。 |
属于经济立法范畴,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约束。 |
◎ 朱鎔基--基本医疗保障只能是低水平的,"保"而不是"包"。"保"即有一个基本的保障,超出部分主要应通过商业保险解决。现在该是转变陈旧观念的时候了,应该明确,健康投资人人有责,不能再完全依靠社会,社会要求我们积极参加商业保险。
◎ 江泽民--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,商业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它对促进改革,保障经济,稳定社会,造福人民具有重要的作用。